06月12日 11:10 来源于: 深圳商报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XX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陈XX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4】4XX号),本委已依法裁决。因你单位工商注册地已无人办公,且通过直接、邮寄送达等方式亦无法联系你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4】4X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1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15899.62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送达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 498 号坂田仲裁庭。联系电话:XXXX,联系人:XX书记员。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来源:深圳商报 2024年6月12日 星期三 A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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